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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务派遣到底意味着什么?



  东莞劳务派遣到底意味着什么?

  其实平心而论,劳务派遣不过是将过去传统用工方式下的双方关系转变为三方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在于其经营的是附着在人身之上的劳动力,但这种经营本身并不产生价值,其利润的实现来源于对既有价值分配方式的改变。换句话说就是,由原来两个人分蛋糕变成了三个人来分同一个蛋糕。从这种意义上讲,劳务派遣在我国的迅速扩展似乎不可理解,但这恰恰说明了劳务派遣发展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现状。

  《劳动合同法》之前,东莞劳务派遣迅速扩展反映出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务派遣的门槛过低,这是劳务派遣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摆一张桌子坐两个人,就开始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的样式五花八门,但很多并不能承担起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不少所谓的劳务派遣机构实际上就是劳务中介。二是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被无限扩大,这是劳务派遣总体失范最突出的表现。不论什么行业、什么用人单位、什么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几乎无处不在。除建筑、采矿、交通运输行业外,通讯、邮政、金融、电力、石化等行业甚至政府机关,都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三是同工不同酬问题,这是造成劳务派遣被滥用的最本质的原因。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容忽视,同一单位的正式员工和派遣工的工资之比超过5:1的现象在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领域已不新鲜。

  显而易见,上述问题所产生消极后果的最终承担者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但由于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客观上所处的弱势和被动地位,在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的积极促动下,劳务派遣的迅猛发展便不难理解。确实,推动劳务派遣在我国快速扩展的根本动力就是利益。所谓扩大就业、利于求职、方便管理、提高效率等,不过是掩饰利益目标的美丽说辞,如果抛开了利益,这些所谓优势未必能成全劳务派遣势不可当的今天,千千万万的张林们也就不会形成今天这样一个劳动关系领域里极为特殊而又难堪的群体。稍作调查就会发现,劳务派遣工们鲜有满足于自身状态的,他们选择劳务派遣这种就业方式绝大多数是因为迫不得已。严峻的就业形势,让无数像张林一样的大学毕业生懵懵懂懂地走进了劳务派遣,成为了形形色色的劳务派遣机构“空手套白狼”似的获取利益的工具。

  而实际上,通过东莞劳务派遣获取利益,表面上的“同工不同酬”只是最简单最缺少技术含量的方式。一些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不列入企业会计工资项目,而是以承包费、管理费等形式列入会计预算。工作任务由更多的人来完成,工资支付却不需要相应增加。这也是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政府控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情况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客观上拉大了分配差距,助长了社会不公。但是尽管对此多有诟病,客观现实却很难改变。

  劳务派遣在利益驱使下的快速无序发展状态,致使劳动关系严重“空壳化”,极大地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调查显示,近些年来劳务派遣问题是引发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从规范用工制度、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对劳务派遣作了规制。具体说,《劳动合同法》首先明确了设立劳务派遣机构的标准,即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其次,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和实际用工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这是专节规定的主体内容;第三是明确同工同酬原则;第四是原则上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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