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东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3.东莞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东莞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东莞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