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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劳务派遣议应约定待遇给付方?



人力资源劳务派遣议应约定待遇给付方?

  “一仆二主”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在我国劳动力市场日益发展壮大,而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也日渐增多,劳务派遣工的待遇请求常遭到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互相推诿,近日,维权热线就接到一位派遣职工的咨询电话。

  王先生与北京市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通州某单位工作,如今,他已经在这家单位工作了五年。令王先生感到不平的是,虽然付出了同样的劳动,可自己却不能和其他同事一样享受每年13个月的双薪待遇,且五年来从未休过年假,他的请求遭遇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互相推诿。

  记者为此咨询了专业法律人士,律师解释称,关于“同工同酬”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第63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假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王先生虽然是派遣工,但据上述规定,他有权利享受与正式工相同的待遇。

  那么,王先生的权利该向谁争取呢?律师解释:王先生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他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单位,因此,年底双薪以及休假待遇应当向派遣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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