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有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纯的
劳务派遣公司,也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还有隶属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中心。可见现存的劳动者派遣机构,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主体范围。
无劳不能获,在非正式的情况下创建正式的方式,劳务派遣公司原本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一般用于短期灵活用工,而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方式。目前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甚至占到一半以上,成为用工的主流形式,大有泛滥之趋势。从全国范围看,
劳务派遣公司用工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派遣岗位界定不清,缺乏规制
2、派遣方式混乱,名实不符
3、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主体混乱,缺乏规制
发展推进劳务派遣的意见 在随着人员的不断增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劳务派遣公司适用的规模和范围将有所扩大。虽然这些企业通过制定专门的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对劳务派遣三方的职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培训、考核、劳务费的发放原则和标准、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和党团活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劳务派遣尚处发展阶段,且相关法律法规不甚健全,尤其是劳务派遣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对此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一、对
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及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理
二、增加劳动派遣的适用范围
三、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结社权
四、明确雇主责任
五、增加执行同工同酬、同等保护的法律适用规定
六、建立劳动派遣监管和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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