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
东莞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对于扩大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东莞劳务派遣中却出现了很多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a)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c)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d)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f)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h)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