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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务派遣公司的税务原则


   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取得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东莞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定)劳动合同。(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用工单位不得在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东莞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对使用假发票和恶意进行偷税的行为,应坚决打击,提高发票违法的成本和代价。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虚开劳务费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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