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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一些好处介绍


东莞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对用人单位有的好处
东莞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待遇差别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体制原因。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挤的过渡时期,传统的垄断性行业的劳动者具有较高的工资收入。在劳动力市场逐渐形成之后,这部分工人的工资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劳动力价格,其工资应该有所调整。但由于工资的刚性,为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企业又不能随意降低这部分职工的收入水平,因此原先的这部分劳动者具有较高的工资。而对于新使用的派遣劳动者,企业完全可以按照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来支付劳动报酬,这就形成了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的同工不同酬。  
二是经济原因。要派遣单位和派遣机构营利的动机必然会降低派遣劳动者的待遇,从而与企业正式工有所差别。由于缺乏对派遣劳动的规制,中国的要派企业对派遣劳动者的需求不是临时性或特殊性需要,而是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减少用工成本。对于派遣机构而言,他们大多数都是营利性的,派遣机构必须从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中提取管理费。这样要派单位和派遣机构均要从劳动者身上获得利润,参与分配的环节增多,最终到劳动者手中的收人必然减少,劳动者集体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也越大。  
三是理论制度原因。在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中,劳动者主张待遇平等必须是向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因此,按照现有理论,主张平等待遇必须是向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提出,而且比较的对象是与派遣劳动者从事同一岗位的其他派遣劳动者,而不能以要派机构的正式员工作为比较对象。因此,派遣劳动者与要派单位的待遇差别具备了理论上的合理性。  
四是法律原因。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劳动派遣的内容基本上属于空白。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同工同酬、平等待遇问题,但是劳动法所规范的是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的要派企业与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并不属于目前劳动法调整范周。而《劳动合同法》中提到规制劳动派遣,社会上还有广泛争议。由于缺乏派遣机构、要派企业与派遣劳动者三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派遣劳动者主张同等待遇的权利难以通过法律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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