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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直接将东莞劳务派遣员工退回东莞劳务派遣,可能出现两种情况最终导致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是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后不愿意接受派遣公司的另行安排,派遣公司只能依据法定程序通知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自然会选择“代通知金”的形式。用工单位作为派遣员工的最终用人单位,自然也就是“代通知金”义务的最终承担人。用工单位是派遣员工付出劳动的直接受益者和最终受益者,派遣公司只是为用工单位提供了服务而收费服务费用,并没有直接从派遣员工身上获取任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