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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讲述劳动关系是由两方转为三方


  我们在强调劳动力派遣存在的合理性时,也必须认识到这种模式下的劳动关系由两方转为三方所带来的劳动关系复杂化问题。劳务派遣公司讲述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当事人组成。劳务派遣中将这种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分割开来,由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方组成,即由一个完整的、单纯的、统一的劳动关系割裂为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的关系)、劳务关系(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的关系)两部分。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有关系没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有劳动没关系。

  这种用工方式将一个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地分割开来,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体现和保障等,在具体操作中,责、权、利不清,容易推诿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讲述在劳务派遣过程中,虽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了劳动力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的责、权、利,并在第九十二条中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具体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时并未加以明确。

  部分用工单位为了规避责任,辟如出现解除劳动关系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工伤的赔付等问题时,双方容易“踢皮球”,劳动者的权益容易被侵害。因此,笔者建议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时,“责”这一块必须得明确,要具体。如赔偿责任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还是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付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还是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等。这样,劳动者就不会在他们“不知不觉”的情况下,自己权益被“悄无声息”地侵害,打起官司又特吃力。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容易相互推诿责任。
企业自己设立劳务派遣机构。

  部分企业为了规避责任另辟奚径,自已设立公司,即自己注册一个独立公司,或自己将内设的劳动管理机构又挂了一个“独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的牌子,自己的原班人马,“灵活”的管理“自己”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只管“用工”,而员工的利益保障、用工单位的责任,则最大化地推给劳务派遣机构,以此来转嫁企业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变向侵犯劳动者权益。

  因此,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容易激化矛盾,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容易引发劳动争议,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规范劳务派遣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用工单位权益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规范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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